制氢加氢一体站不得超过3000kg/d!四川省发布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作者:榆氢网 | 发布时间 :2025-04-15 | 22 次浏览: | 分享到:

4月14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储供氢装置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和加氢合建站以及制氢加氢一体站。

加氢合建站包括加油加氢合建站、加气加氢合建站、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加氢合建站除加氢站外,其它加油加气等仍从其原有规定。

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现有加油(气)站内改(扩)建加氢设施,应当符合加氢站布局规划和规范标准。已经纳入规划的加氢站建设用地原则上为商业服务业用地(高速服务区和制氢加氢一体站除外)。

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四川省一般建设项目程序进行报批。加氢站的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标准和规范。加氢站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改(扩)建中涉及到场站既有设备设施调整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审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简化完善相应流程,有序实现同步并联办理。

在符合相关规划、标准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在非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kg/d,储氢容器总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3000 kg;允许在工矿场区、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港口码头、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较集中的区域,依法依规建设企业自用加氢站(仅限于对企业自有车辆、租赁车辆等特定车辆加氢,不得对外提供经营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加氢站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加氢站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加氢站设备设施及其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本办法有效期2年。

全文如下: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国家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安排,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确保氢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牵头起草了《四川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3日,相关单位或个人若有意见建议,请将征求意见表(附件2)反馈至我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电子邮箱312239616@qq.com。

附件1.四川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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